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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6條

國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 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他國家標準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廢止。 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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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