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第9條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