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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2條

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 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標題。 二、範圍。 三、目的及理由。 四、相關文件資料。 五、可協助單位及事項。 六、利害關係人。 前項各款項目之內容有不符合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依規定補正者,附記其情事於國家標準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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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