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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3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 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譯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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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