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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0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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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