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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詢或報告時,應儘量避免涉 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 密方式為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其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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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