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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18條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 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 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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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