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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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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時,屬於「 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密」 者,得由提供機關審查決定。 各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 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屬於「機密」「密」者,業務單位主管得逕行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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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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