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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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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21條
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 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 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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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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