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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22條

機密資料公佈之價值超過保密價值者,經原始承辦機關之同意,得全部或 部份公佈。 機密資料之公佈,內容如涉及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分發之機密資料時,應 先會商,並請上級機關核准。 機密資料作部份公佈時,應注意研究公佈之範圍及其影響,以維護其未公 佈部份之安全。 機密資料公佈後,即消失其保密價值,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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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