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 第25條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25條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 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注意防止 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