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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28條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 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 繕校人員持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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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