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 第29條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29條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機密 」「密」件,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 (發) 文地址、收 (發) 文者、暨發文文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 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號 碼與番號並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