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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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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30條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者,由承辦人或指定人 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極機密」者, 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屬於「機密」或「密」者 ,用掛號函件或由傳遞人員傳遞。 二、機密文書傳遞至中華民國領域以外者,屬於「絕對機密」者,派專人 護送。屬於「極機密」或「機密」者,用外交郵袋傳遞。「密」者, 得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機密文書事先應作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予銷燬呈報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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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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