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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43條

秘密會議之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 」「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員 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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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