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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44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 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 之部份抄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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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