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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第4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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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政策之研究。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三、海洋研究與發展…第3條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第5條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第6條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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