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 第12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執行長之任免。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