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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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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