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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 第27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
及
第六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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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第26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
第28條
政府機關(構)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
第29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第30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
第31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
第32條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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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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