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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政府機關(構)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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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