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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之研究開發。 二、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海洋科技專業人才之協助培育。 四、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五、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 六、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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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