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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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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