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規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的遴聘、解聘和補聘相關事項,以確保組織人事的順暢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9-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