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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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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