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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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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