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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財產事務總清冊。 七、圖書清冊。 八、檔案清冊。 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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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