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財產事務總清冊。 七、圖書清冊。 八、檔案清冊。 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