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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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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