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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規範了檔案管理局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的標準,目的是為了明確收費依據,確保服務的公平性及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3-1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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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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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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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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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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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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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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