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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2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第4條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第5條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第6條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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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