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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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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