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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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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第4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第6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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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