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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國土發展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 二、公共建設投資方案與國家建設專案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三、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政策及年度預算先期作業之審議及協調推動。 四、城鄉及產業用地發展計畫與地方創生政策之研擬、審議及協調推動。 五、氣候變遷調適及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 六、花東及離島發展建設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 七、其他有關國土區域離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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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