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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績效評估目標及前一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本會辦理績效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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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