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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本會所定書表格式編製預算書,並將次一年度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預算書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另定之。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本會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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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