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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隊員,並綜理隊務,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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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