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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9條

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或異常供電事件發生時,電業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 電業因維護保養而停止供電時,應事先與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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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