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