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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推廣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成果之應用及推廣。 三、科學知識與本會業務宣導出版之規劃、彙編、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代表政府進行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簽(修)訂約、會談及其他有關學術科技涉外業務。 六、國際與兩岸學術活動各項補助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駐外科技單位業務之督導、行政支援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國際合作及兩岸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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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