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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四、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六、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分四科辦事。 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分四科辦事。 八、產學及園區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主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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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