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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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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第23條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第24條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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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