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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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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第22條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第23條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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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