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43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原董事會、監事會應即依
第六條
至
第十一條
規定改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44條
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5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依前項規…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42條
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