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6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