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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資安院,所生之收益,列為資安院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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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