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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資安院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財產增減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數位部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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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