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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 項取得之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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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