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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 回: 一、資安科技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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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第3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資安科技中心,所生之收…第4條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對資安科技中心管理公有財產之定期檢查,得納入資安科技中心績效評鑑項目辦…第5條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第6條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資安科技中心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第8條資安科技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本部審核後,…第9條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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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