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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資安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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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