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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 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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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第4條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第5條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第6條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安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第7條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第8條本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科技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資安科技中心就…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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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